2016年2月10日 星期三

《小爾雅集釋》箋記(不定期更新)

《小爾雅集釋》箋記

封,大也。

封何以有大訓?諸家認為封為豐之假借。胡承珙:「封與豐通。《邶.谷風》:『采葑采菲。』《釋文》云:『葑亦作蘴。』豐有大訓,故封亦為大矣。」胡世琦:「《方言》、《廣雅》葑皆作蘴。《方言》:『凡物之大貌曰豐。』亦通作寷。《說文》:『寷,大屋也。』《廣雅》:『寷,大也。』」封古音在東部,豐古音在冬部,聲近義通,於古概為同族詞。言封豐互通,可也;以豐說封有大義,則不可。封本義為邊界,《小爾雅.廣詁》:「封,界也。」引伸為聚土之名,《周禮•地官•司徒》注:「聚土曰封。」物聚則大,故封有大義。介為界之本字,又有大義,是其例,詳彼條。

莽,大也。

王煦引《說文》:「莽沆,大水也。一日大澤。」莽沆為大水,此乃引伸義也,莽之本義應為草。《小爾雅.廣言》:「莽,草也。」《玄應音義》卷十二「榛莽」注引《說文》:「木叢生曰榛,眾草曰莽也。」又引伸為大。漢語多功能字庫:「莽的本義是草叢,古時野外的草叢一望無際,深遠遼闊,《左傳.哀公元年》:『暴骨如莽』,杜預註:『草之生於廣野,莽莽然,故曰草莽。』故莽引申有大、廣闊、深遠義。」蕪本義為草,又有豐義,同從無聲字如幠又有大義,是其例,詳彼條。

蔡,法也。

王煦引《尚書.禹貢》「三百里蔡」以釋此條,非也,且誤記《史記集解》馬融注為《史記正義》鄭玄注。《史記正義》引馬融注:「蔡,法也。受王者刑法而已。」訓蔡為法,非也。胡世琦引《尚書》鄭注:「蔡之言殺,減殺其賦。」讀蔡為殺是也,蔡殺上古音同在月部,然不如釋蔡為放於義為長。《左傳.昭元年》:「周公殺管叔而蔡蔡叔。」《杜注》:「蔡,放也。」《釋文》:「上蔡音素葛反。《說文》作X,音同,字从殺下米。」故胡世琦曰:「是蔡又音殺,放流亦刑法之一也。」以《杜注》釋「三百里蔡」正合。《禹貢》下言「三百里流」,流亦放也,與蔡為放相對,亦可證此說。

蔡何以訓法?胡世琦曰:「是蔡又音殺,放流亦刑法之一也。」然《禹貢》孔疏云:「蔡之為法,無正訓也。」《小爾雅今注》:「典藉訓蔡為法僅此一例。」即以蔡為放,終覺於義未安。上已證蔡通殺,而殺又通術,術訓法則為雅詁。《墨子.非儒下》:「親親有術,尊賢有等。」孫詒讓《墨子間詁》引王引之:「此即中庸所謂親親之殺,尊賢之等。今云親親有術者,殺與術聲近而字通也。」《說文約注》引餘炯之說:「即古文殺字,從乂朮聲。」術又從朮得聲,故殺得以通術。《禮記•文王世子》:「公族之罪,雖親不以犯有司,正術也,所以體百姓也。」《鄭注》:「術,法也。」《禮記•祭統》:「尸亦餕鬼神之餘也,惠術也,可以觀政矣。」《鄭注》:「術,猶法也。」古代恆以「法術」二字連言,因二字義同也。

爰,易也。

諸家引《左傳.僖公十五年》「作爰田」以證此條,非也。如訓爰為易,則作爰二字同為動詞,似非的詁。《左傳》之「作爰田」,《國語.晉語三》述此事作「作轅田」,《漢書.地理志下》云「孝公用商君,制轅田,開仟伯。」「爰田」概即休耕地。

1.《說文》:「𧻚田,易居也。」
2.《漢書.食貨志上》:「民受田,上田夫百畝,中田夫二百畝,下田夫三百畝。歲耕種者為不易上田;休一歲者為一易中田;休二歲者為再易下田,三歲更耕之,自爰其處。」
3.《漢書.地理志下》顏注引孟康:「三年爰土易居,古制也。」
4. 許師子濱釋《左傳》「作爰田」,云:「『袁田』即『爰田』」,就像日本學者好並隆司所說,它是『用於休閒期的田地』」,又云「都是指那些需要按照一定規律輪番耕種的田地。」

此即輪耕法,輪耕之法見上引《漢書.食貨志上》。「作爰田」之「爰田」,概即《左傳.僖公二十八年》「原田每每」之「原田」。楊注:「原田即《說文》之『𧻚田』,原、𧻚古韻同部,聲亦相近,得通用,今謂之休耕地。」諸家說「爰田」,以易訓爰,非也;然以「爰田」為輪耕法之休耕地則然,亦與「原田」之義暗合。

《漢書.地理志下》:「孝公用商君,制轅田,開仟伯。」制對開,轅田對仟伯,轅田及仟伯應同為名詞。仟伯為並列結構,轅田概為偏正結構。爰田即原田。《說文》:「豲,讀若桓。」從原聲之字通從桓聲之字,是原田即《說文》之「𧻚田」,𧻚爰同在《廣韻》「原」小韻,故爰可通原,爰田即原田。爰田、原田、轅田、𧻚田,一也。爰田為何有休耕地之義?概爰之言緩也,《玉篇》:「緩,遲緩也。」休耕地即遲緩不耕之田。「作爰田」之「作」,起也,「作爰田」即「起爰田」,言晉惠公起用休耕地以賜國人也。


諸家以「爰田」以證此條,然爰田之爰不得訓易,則此條仍欠一語例。《尚書.盤庚上》:「我王來,既爰宅于茲。」《群經平議》:「爰之言易也。《僖十五年左傳》:『晉於是乎作爰田。』《服注》:『爰,易也。』既爰宅於茲,言既易宅于茲也。」爰自可訓易,然不適於彼處矣。爰宅,即易居;爰,易也,動詞;宅,居也,名詞。《大雅•崧高》:「王命召伯,定申伯之宅。」宅自可用作名詞。爰訓易,爰通換也,《小爾雅集釋》下「換,易也」條言之備也。

《左傳.莊公三年》:「夏五月,葬桓王,緩也。」章太炎《左傳讀》:「緩至七年始葬,情理所無。《公羊傳》云『改葬也』。蓋緩本借為爰。《僖十五年》『爰田』。《服注》:『爰,易也。』《小爾雅.廣詁》同。《書.盤庚》『既爰宅于茲』,義亦同。『海鳥爰居』,能避風而他適,是亦易居之義也。然則爰者,即爰土易居之訓,正謂改葬也。」楊伯峻《左傳注》:「說雖辯,恐非左氏義。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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