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9月20日 星期六

Carl Cohen 論民主第一篇

第一篇 何謂民主

1.1簡短定義民主是否可取

  民主乃是民治。多數字典都如此訓釋民主一詞,這或許是廣為人接受的定義。這亦符合民主一詞的詞源,民主一詞源於demoskratein兩個古希臘語字根,demos意為人民,kratein意為統治。古希臘哲學家及政治家用這個詞語用得頗為直白。「世人稱我們為民主的,因為政府是由多數人掌管,而非少數人。」亞里士多德分析幾種民主制體後說:「我們可以以此為準則:假若一個政體不容許每個人參與,就是寡頭政體;反之,人人都可以參與,就是民主政體。」(《政治學》第四卷,6)回到近代,林肯有句名言經常為人引用,「民有、民治、民享的政府。他的觀點也相似。總而言之,民主政體就是人民自我統治。

這些簡短的語句試圖定義民主一詞,雖皆為人所認同,卻不能解釋民主一詞的內涵,因為民主這個概念異常複雜,定義過於簡單實是削足適履。還有一些例子:「統治需得人民同意。」「由多數人掌政。」「統治下人人平等。」「君權民授。」可謂不勝枚舉。通常很少人誤解這些警句式定義的意思,但都難以觸及民主一詞的核心。批判這些短句後,就發覺不恰當之處甚是明顯。「統治需得誰人同意?」「授權於何事?」「何事上人人平等?」「何謂民意及權力平等?」「何謂治權?人民需於何時掌權?」「何謂多數人?」「多數人當政必定民主?民主政體決策時是否必經多數人同意?」「民治及民享的政體顯然不同。不是兩者兼備,只具其一的政體何以名之?民有的政體能否廁身於其間?」令人困惑之處多不勝數。如欲透徹了解何謂「民主即是民治」,必需重新思考何謂民主。

1.2自我統治是否自相矛盾

「民主就是人民自我統治,自我統治的人民乃是最高統治者。」這是只是其中一種方法解讀民主。另一解讀如下,認為人民不能自我統治:「統治」及「統治者」二詞相輔相成,假如沒有臣民,就無所謂統治者。統治的功效之一,乃是威壓臣民、威逼臣民,或是決策之時違背臣民的意願。以上觀點非常重要,由此視之,統治者能夠統治臣民,但是不能自我統治。約翰·密爾於1859年寫道:「通常認為,『自我統治』、『凌駕於自身的權力』,這類詞句都不符合現實,因為統治者和臣民不是同一批人。」(《論自由》第一卷)約一個世紀後,沃爾特·李普曼說得更具體,他如此主張:「人民不能統治他們的政府,人民也不能施政於自身,通常不能起草法律,群眾實是不能統治自身。」(《大眾哲學》1955年,19頁)格萊斯頓說得最妙:「嚴格而言,群眾多得能組成國家,他們就不能統治自身。如果考慮及人性,最高境界,只是人民挑選統治者,有時時候直接影響政府施政而已。

論現實政治,人民似乎不能統治自身。政府或許遵從人民的抉擇,但人民根本不能頒佈及執行法律。視察人口眾多的社會,統治者和臣民的分別甚是明顯。大多數人只是臣民而已,而不是統治者。

可是自我統治一詞不是無稽之談,因為某些情況下用這個詞實是合理。民主政府的確是自治政體,換言之,是由人民自我治理。這樣說,人民自我統治的確可行。但是不少人又說「人民不能自我統治」,那該如何解釋這個矛盾?

考察非政治類的文章,文中若說某人有能力管理自己。這應該是個比方,實際而言,就算知道人性孰高孰低,自以為能用高貴情操遏制個人情欲,他也不能統治自己。區分統治和臣服,是人類至為重要之事。考察個人能否管理自身,或許是個關鍵,解決群眾能否統治自身。

假使沒有人指揮及操控我,我個人相當嚮往凡事自己決定。我決定自己有何目標,挑選不同手段實現目標,如此種種我都在管理自己,這是每人必經之路。管理自身又有何難?矛盾其實源自「統治」一詞有兩個詞義。從行政意味看,治權包括威壓以及威逼臣民之權,這暗示統治者和臣民的分野。從另一方面看,深入視察「統治」一詞的詞義,「統治」一詞是指給臣民制定目標以及發佈政令;此義才符合「統治」一詞的本義,此詞源自拉丁文gubernaregubernare又借自古希臘文kybernan;本義為導航,以及駕駛舟船,可說是從導引意味看「統治」的語義。

任何政府都能命令、禁止及威壓臣民,日常生活中「統治」就是如此,質疑人民不能管理自己者也是這樣想。基本上,統治意味著引領及指導。還從行政意味看「統治」一詞,那總是離不開意見分歧,以及從屬關係,統治者必然是群眾的一部分,絕非整體。從另一方面看,假如導引意味才是「統治」一詞的第一要義,不能自我統治的矛盾頓時冰釋,裁定政令及審議大眾事務者,可以是少數人,也可以是多數人。原則上說,最終決策權可以落在全體群眾手上。故此,政體由整體或是多數人決策,就可說是「自我統治」。

1.3 民主的本質

民主是種管理體制。知道民主管理體制和其他管理體制的不同之處,才知道民主的本質。要理解民主管理體制和其他管理體制有何不同,我們眼界要更寬闊,了解何謂團體,是將於第四章詳細探討。實際而言,人類團體數量及種類均無上限。人類組成團體,原因或許無足輕重,或許驚天動地;團體或許人數眾多,或許數量渺小。團體不一定為彊域所限,團結一致的成因多不勝數,或因彼此友愛和睦、或因出於慈悲之心、或因民族同心同德、或因宗教信仰相同,或有考慮及經濟利益。團體的目標,在成員心中或許稍瞬即逝,或許無足輕重,可是忠誠之念也可以刊心刻骨、歷久彌堅。思索為何某地的民主體制屹立不倒,不單是鑽研當地國家政制而已,還有其他極為重要的團體,所以我們很有興致探討為何當地民主體制能夠完善運作。民主理論如欲令人滿意,必須適用於大大小小、林林總總的團體,不只是國家而已;皆因大大小小、林林總總的團體都能以民主運作。

為何稱某個團體為民主團體?試用個人行為類推至團體決策就能得知。獨立自主者能夠決定志向,能夠引領自身,能夠獨立自主。個人能夠引領自身,獨立自主;團體也能如此,此之謂民主。團體成員參與策劃,最終達至一致的決定,能夠如此管理,此之謂民主。皆因能夠引領自身,實是自我統治之本。無庸置疑,團體能夠以多數人引領自身,民主才能運行[16.1]

何謂裁定政令?顯然政治不是一勞永逸之事。政事生滅不已,驅使社會前進需要持之以恆參與政事。故此,如欲自我統治,決策需連綿不斷,不分輕重。就是持之以恆的決策,令參與這個行為堅不可摧。大多數人裁定團體重要的政令,謂之自治。

哪些政策至關緊要,使得全體團體共同審議?當然,假若政事關乎自身利害,或大或小,大眾應有抉擇之權。可是仁者見仁,智者見智,哪些政策重要,哪些政策不重要,這沒有統一的方法判斷。大多數情況下,判斷政策重不重要取決於團體如何運作。某些情況下,假如人數太多,政策重要還是不重要,就沒有一致的意見。為何在這點上意見分歧?或許因為大家所認為團體的目標並不一致;假如團體目標一致,這點還有意見分歧,就是因為有人察覺到某些政策的影響更為重要或深遠。無庸置疑,政策重要還是不重要,必然有爭議。

以上問題確實難以解答,幸好不用顧慮以上的疑難,也能明白民主的本質。上文一直探討民主本質為何?換言之,民主如何定義?如今,我將如此描述民主,當然改良是少不免:團體大部分成員,不論直接或間接,都能制定決策,而這些決議正正關乎自身利害,這種團體管理體制謂之民主。

以此為基礎,就能奠定前後一致的民主理論。往後,第一個步驟必不可小,就是小心分析何謂參與以及參與規模。這有兩大作用:第一,這能進一步說明民主,因為在這個定義中,參與乃是民主的關鍵;第二,透徹理解何謂參與,就能估算某個團體民主的程度。